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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市五部门:学校食堂和销售部门无任何形式的利润

发布时间:2019-02-19 15:22:10 点击次数:292

     /近日,珠海市教育局、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、珠海市财政局、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珠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。珠海市直属学校科技与销售部(以下简称指导意义),见《指导意见》,明确要求学校严格核定和管理食堂和小商店的价格,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和小商店获利。
    
     学校食堂、小吃店的经营应当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,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学校税费,并按照用电价格、用电价格、用电价格、用水价格、用气价格执行。居民用电、燃气,参加高考的食堂应达到甲级定量标准,市直公立学校食堂、食堂的场地和设施由学校提供。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,不计折旧,租赁服务主体,不收取管理费;学校食堂、小商店的固定资产(设备)维修、改造、调拨、更新,空调、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,均按规定执行。学校应严格审核和管理食堂和小吃店的价格,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校食堂和小吃店中获利。
    
     珠海市直属公立学校食堂、小店实行招标责任制。同时,两个委托的社会服务管理需要招标分开,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,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,废除不必要的评价要素,尽量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,降低食堂菜和小商品的价格。此外,委托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三年。
    
     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,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,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的重要议程,同时建立由学生、家长、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饮食委员会,加强对学校的管理。食品安全监督,检查食堂伙食、小吃价格,进一步提高食堂食品加工、储存等重点领域的安全性,实行明亮的厨灶。
    
     《指导意见》加强了对学校食堂、小吃店的处罚,市(市)以上部门对食品质量、安全事件进行通报和处罚的,以一票不合格为准;对经市(市)部门通报和处罚的,以一票不合格为准。一级以上,三年内禁止企业在珠海再次从事学校食堂、小商店的经营服务。
    
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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